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校推行国家助学贷款,评定国家奖助学金,实 施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资助工作的重要依据。为切实掌握学校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实施精准资助,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有效 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渝教财发〔2019] 10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 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在册在籍学生。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认定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 坚持程序正当和对学生隐私的合理保护原则;
(三) 坚持民主评议与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四) 坚持量化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五)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应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 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 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 和审核。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 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推荐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 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 数的20%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2个工作日。
第四章 认定办法与标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采取对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 分析和对学生在校期间生活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第九条 认定条件
(—)基本条件
1、 家庭经济困难且无其他资助来源,难以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 用;
2、 生活节俭,没有高消费现象。
(二) 重要参考条件
3、 孤儿、烈士子女或重点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4、 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家庭成员 或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患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巨大损失,超越 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5、 父母双方(或单方)身体残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主要经济支柱者突发 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难以维持家庭生活者;
6、 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 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三) 一般参考条件
7、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耕地少,环境恶劣,经济条件差,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 兄弟姐妹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接受非义务教育;
8、 父母双方(或单方)年事已高或患病长期卧床,家庭缺乏劳动力又无固定经济 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9、 双下岗(指父母均下岗)且未能实现再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家 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致使其家庭经济困难者;
10、 由于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而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必要的学习和生活 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正 式认定的家庭经济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年度在册在籍学生总数的35%,其中, 特殊困难学生不超过8%。
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 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 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斐用。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 学校、社会资助。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学期、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 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取消已认定的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 日常消费明显超岀正常消费水平的。如,购买高档通讯工具、电子产品、高档 时装和奢侈化妆品的;在校外租房者或经常出入沉迷于网吧、酒吧、餐厅、KTV等娱 乐场所消费的;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2、 有吸烟习惯的、有酗酒、赌博等不良习气的;
3、 弄虚作假获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
4、 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5、 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6、 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重大致困情况的;
7、 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8、 其它不予认定或应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的情况。
第五章 认定时间与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年集中进行认定一次,时间为每年的9- 10月。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 分工,共同协作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各学院要通过召开班会、班级群、书面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 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开云全站手机网页登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本人申请。每年9月,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开云全站手机网页登录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本入可自愿提交适当的佐证资料,向所在学院提 出书面申请。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 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开云全站手机网页登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或 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三) 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全面结合其日常 消费行为、家庭年收入支出,以及影响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方面的有关情况,对照认定 条件认真评议,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和等级,并按困难程度排序,报学院认定 工作组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优先考虑烈士子女、孤残学生、 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 的学生。
(四) 学院审核。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申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 结果。若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名单及等级经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在本学院内公 示2个工作日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师生有异议,可向学生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提 岀询问,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 及时做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各学院将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上报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并将评定结果、公示记录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生资助过程管理 档案,相关过程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五) 学校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表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上报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六) 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 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七) 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汇总 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开云全站手机网页登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资料 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 信息系统。
第六章 资助办法
第十四条 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 学、各类奖助学金、减免学费、困难补助和社会资助等渠道获得资助。具体按各资助 项目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受资助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况的,应取消或停止对其资助:
(―)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制裁的;
(二) 违反校纪校规,当年受到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三) 在获得资助后,发现其生活有铺张浪斐、奢侈消费行为的,如,用资助款 项变相请客、出入高端消费场所、购买高档用品、到网吧及KTV等娱乐场所消费、旅 游等;
(四) 发现其在申请资助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取消其资助资格、追回资助 款,给予相应处分;
(五) 经过调查,发现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已经明显好转,不 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则停止对其资助;
(六) 已获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出现毕业、中途退学、休学等学籍变动 情形的,则停止对其资助。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与学院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库,动 态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变动情况及其在校期间受资助的情况。对于因突 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应及时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 学:脱г好垦甓匀<彝ゾ美蜒幸淮巫矢癯椴,不定期 地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实地走访、电话、一卡通消费 情况(消费次数及金额)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 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各项经济困难资助的对象原则上应是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 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应对确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 状况进行跟踪管理,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 活水平。
第二十条 学院要对所有资助项目和名额进行合理使用,坚持保障性资助与激励性 资助相结合、重点资助与全面资助相结合,切实有效地帮助每一个符合资助条件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保证资助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可在此办法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0年7月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 行,解释权归属开云全站手机网页登录学生处。